咸阳市
因为这样做会压抑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种有益活动。
官员们的私有财产,只要合法的,就会受到保护。所以结社自由对官 员来说非常有好处。
官员财产公开,是指官员将自己的财产向法律指定的机构申报登记,并加以公开。但是,我认为不是这样。如果政府滥用了纳税人的财产,他会拿纳税人财产开刀,征更多的税,贪更多的钱。中国现在的信托公司为数不多,且多为国有,通常受理信托的门坎很高。在新闻自由的情形下,若陈水扁所说不实,新闻机构和民间团体就反复调查,发现其所披露信息中的漏洞,结果暴露出更多的贪渎行为。
而财产公开是隔离的前提。如果没有这样一些通过自由结社成立的监督团体,就会有很多关于官员财产的谣言。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二则因为陪审团要在法官的严格指导下行事,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判案。那些基层的干部(比如村干部)长年跟人民群众生活在一起,够贴近群众的吧,可是有多少群众对他们有好感呢?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此人也许马上想起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的确,这种选择可能最具可行性,但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并非人民司法,一则因为陪审团的成员不代表人民,而代表的是地方性知识,否则他们应当由选举产生。
明白人一听便知道,此乃人民司法也。可见,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司法而非人民司法。
四则陪审团通常需与人民完全隔离,以防受飘忽不定的民意毒害。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获程序正义的人民群众会满意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调查出示证据,直接判决得了。那么,如何遏制法官的腐败呢?也许有人会说,那让人民群众直接判案,对案件裁判有决定权不就得了。
进一步讲,即便是确立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依然需要依赖其他诸多因素,尤其是法官的任命、任期、薪水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等。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腐败?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神奇了,那些选举总统的国家都太愚了。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阻止司法腐败并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可是,这样一来,要法官还有什么用?如果人民群众不打算要法官,而打算自己判案,那么,他们得花相当多的时间研习法律,成为精通法律之士。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保障下的司法独立,没有行政机关对法官的任命和代议机关对任命的批准,没有(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没有代议机构对行为不端法官的弹劾,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恐怕只是一句空话公众有理由期望,深圳在这方面能够勇敢地迈出第一步,为看守所制度向法治方向靠拢提供范例。
它会污损侦查机关的形象,并令人们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之正义性产生怀疑,论起对于社会秩序的损害,莫此为甚。各国都有看守所,看守所是为羁押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立的。
比这情节稍轻的滥权行为也广泛存在。相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他是一个比较中立的第三者。对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基本上只是被动地依赖公安机关的证据。秋风:独立学者,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与普通法宪政主义理论,已出版十余种著译。目前在中国,公安机关可以自行羁押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决定羁押被告人。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固然是好事,但侦查机关如果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迅速破案,那就不是好事。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侦查权与羁押权合而为一。长期以来,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对此进行改革,但是,即便目前正在筹备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对看守所基本上未提出体制性变革的构想。
因此,公安、检察机关要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由法院审查并予以批准。这就造成一个可怕的现实: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负责寻找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就关押在公安机关自己管理的看守所内。
事实上,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嫌疑人或被告被推定为无罪。不受制约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很容易以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待自己看管的嫌疑人,以获得证据,主要是口供。
各国普遍设立专门的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场所。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各国关于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有一个共同趋势: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以防止其通过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取得口供。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当然,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羁押被告人。
对于普通人来说,看守所似乎是一个遥远、晦暗而难以想象的世界,但其实,每个人离那个世界都只有一步。而且,对于公安、检察机关的羁押决定,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申诉渠道。
对此,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尚未考虑在全国范围作此改革,但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深圳等地可以作为试点推行。以此来衡量,中国现行看守所制度多有不合理之处。
单由公安机关侦查,倒也没有太大问题。嫌疑人或被告人落入公安、检察机关之手,就只能听天由命。
从司法部官员的表态看,它已经同意,深圳可以试点把看守所归入司法局。旨在使人们免于非法、无理羁押的人身保护令状被不少国家的人民视为人身自由的根本标志,原因就在于此。比如在日本,这个看守所由法务省设立,在台湾,看守所属于行政院法务部管理。当然,司法局也更容易安排亲属、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因为这不会损害它的利益。
看守所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改革的方向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在陈水扁案件进程中人们就看到,检察官必须向法院声请羁押,而不能自行决定羁押。
要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就必须增加对这两者之羁押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因此,看守所制度改革已不容拖延。
有人统计过,从2001年至2008年,媒体详细报道过的案例中,有22名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暴亡。对于侦查阶段两部门的行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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